原告a物业公司称,被告刘某是小区业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若被告逾期支付,还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自2009.11至2013.12,被告拖欠物业费5580元、电梯费2235元,滞纳金24600.8元。
被告刘某称,被告所在的自来水主管道冻裂漏水,造成被告房屋、地板等损坏,被告同意承担拖欠的物业费5580元及电梯费2235元,但原告应支付被告损失17145元,且原告有过错,故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1、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供热管道冻裂造成被告家中被浸泡的问题,供热管道在未移交供热公司之前,管道出现问题,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责任,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关于滞纳金问题,被告认可欠费事实,只因家中被水浸泡而不予缴费,本着公平原则,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物业公司物业费5580元及电梯费2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