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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客人摔倒受伤 谁来赔? ——山东高法案例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10-10
典型案例:

2019年7月底,张某来青旅游,入住到某连锁商务酒店,早上洗完澡后从淋浴间出来时,不小心滑倒摔在马桶上,张某的朋友听到其声音,立马赶到卫生间,见张某疼痛到大汗淋漓,立即打车将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张某为创伤性右肱骨踝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8天并进行手术。

遭遇不幸的张某心有不甘,认为酒店的淋浴间底面漏水导致卫生间积水是导致她不慎摔倒的主要原因,于是便找到某连锁商务酒店进行协商。然而酒店却辩称张某无法证实是在客房内受伤,并且该酒店是全国连锁性酒店,卫生间内装修都是统一配置,不存在漏水的情况,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自行承担摔伤的后果。为酒店承保了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本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并不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并不是其责任主体。

眼见协商之路走不通了,张某将某连锁商务酒店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是在入住某连锁商务酒店后受伤,某连锁商务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其提交的卫生间照片并未显示拍摄时间、地点,不能证明是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所以法院认为某连锁商务酒店对张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其摔伤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某连锁商务酒店从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虽本案并非保险合同纠纷,但根据诉讼效率原则,从减轻张某诉累的角度出发,可由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为宜,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费用6万余元。

麒正律师说法:


在酒店内发生的损害,商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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