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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2-28
典型案例:

生于1992年的孙磊经人介绍与生于1994年的赵丽相识。2012年1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同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后孙磊对赵丽不再是温顺,而是驯服,小两口不是和睦相处,而是时常伴随着家庭暴力。赵丽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孙磊提出离婚,而孙磊态度坚决,就是不离婚。赵丽经过法律咨询后认为她们双方结婚时,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于是,赵丽于2005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赵丽与孙磊的婚姻无效。

麒正律师说法:

婚姻的无效与否关键在于婚姻的无效原因是否依然持续存在,如果使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了,那么就不能再认定婚姻无效。在本案中赵丽与孙磊在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某乡政府民政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但是,赵丽起诉之日,赵丽和孙磊均达到法定年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赵丽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即由原来的无效婚姻变成了有效婚姻,婚姻的效力自双方当事人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据此,赵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与杨某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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