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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22
典型案例:
    李小姐与朋友到一家酒店吃饭,自带了一瓶红酒,正拿出来准备要喝,酒店的服务员指着墙上“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告诉李小姐,该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请问,酒店的做法合法吗?
麒正律师说法:
    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目前很多酒店都以“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就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谢绝自带酒水”,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显然违背了这一条款。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虽然顾客在就餐消费时可以不选择酒水,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这一做法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谢绝自带酒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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