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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致伤,学校是否赔偿?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18
典型案例:
    8岁的青青在上课时与同桌打闹。老师程某在青青脸上打了几耳光,导致青青耳膜穿孔,听力下降。请问,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吗?
麒正律师说法: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师的行为属于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与教师的职业道德相违背,且造成了青青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是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为了保证良好的课堂纪律,对青青进行管理教育,目的是为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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