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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看合同效力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7-02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X装饰设计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Y餐饮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因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事宜发生纠纷。X公司称涉案工程工期为2015.1.23-2015.4.20,质保期一年,该工程保修期已于2015.4.20届满,但Y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保修金及工程增项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Y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7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支付工程增项款11354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Y公司答辩称: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1年的质保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约定无效;2、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原告X公司尚未解决,因此无权要求保修金;3、原告X公司未按补充合同规定施工,故无权要求工程增项款。

麒正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1、虽然原被告约定了工程的质保期,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当属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原告因施工不合格造成被告桌椅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有权要求该笔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案件结果:

法官说法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工程于2015.4.20通过竣工验收,依据法律规定,质保期应为2年,现涉案工程已经质保期届满,符合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故Y公司应支付17.9万质保金;

2、原告X公司已施工了增加的工程内容,且经被告盖章确认,故Y公司应支付工程增项款113548元;

3、原告X公司施工的餐椅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2973元,该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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