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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20-03-29
典型案例:

“送达难”一直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面对明明在家却避而不见的受送达人,办案人即使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甚至敲门敲到手疼,却依然冷吃闭门羹。可在之后进行的诉讼中,原先避而不见的受送达人却又以未收到诉讼文书为由,主张其诉权被剥夺,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再审等。一时间,受送达时避而不见,仿佛成了某些别有用心的被告、被申请人的惯用手段,一方面以此拖延诉讼周期,另一方面又以此当做提起上诉、再审的理由。那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案例研究: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海林市人民法院20181083民初1008

法院裁判要点:本案于201872日立案后,由本案书记员通过赵美玲提供的阎洪滨号码为152XXXX****(详见卷内记载)手机,通知阎洪滨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阎洪滨以人在外地为由未来领取。710日,交由邮政快递向阎洪滨户籍地海林市城区海钢街15-6号送达,阎洪滨又以人在外地为由未接收。810日,本院送达人员向赵美玲提供的可能为阎洪滨居住地的海林市亚澳新海林小区(详细地址见卷内记载)直接送达未果,已拍照留证。823日,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到海林市城区海钢街15-6号和海林市亚澳新海林小区,向阎洪滨直接送达未果,已拍照留证。随后,本院发现阎洪滨在本院(2018)黑108329号案件中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其中住所地为海钢街15-6号,联系电话为152XXXX****(详见卷内记载),填写日期为201816日。828日,本院送达人员再次向阎洪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海林市城区直接送达未果后,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贴于现场,已拍照留证。829日,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通过手机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贴于其住所地的情况,用短信的方式向阎洪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联系电话进行了发送,已拍照留证。送达过程中,通过赵美玲和阎洪滨父亲的陈述,阎洪滨并非下落不明。上述送达方式符合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经完成向阎洪滨的送达。

案例讨论: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面对避而不见的受送达人,法院每次在向其直接送达未果后,均在其住所处张贴了诉讼文书并拍照留证,已经充分保障了受送达人的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完成送达。

 

除上述判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卷)》一书中的第747页,也对该种“送达难”的情况通过问答形式给予了明确答复。

以下摘自书中:

: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实践中,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8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了“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经此即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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