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25岁,湖南某档案技术管理公司的职员。某日,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的匡某与小康签订了一份合同,要求她到北京代替曾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依约支付了1000元以作报酬。小康到了北京之后,以自己的照片和曾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准考证。考试时,因身份证和准考证照片不一致,小康被查获。小康充当枪手被发现会被如何处理?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呢?
小康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充当枪手被发现,除了取消成绩之外,还要判处刑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充当“枪手”、找人“替考”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本案中,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小康代替曾某参加该考试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其与替考机构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亦属于违法合同;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替考的中介机构,应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