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刘某酒后逆向行驶,为逃避执勤交警的检查,在加速转向的过程中发生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在增援民警驾驶警车将刘某送往派出所的途中,刘某用脚踢踹驾车民警的手部,导致民警无法控制汽车,警车失控与前方车辆相撞,致使事发路段交通陷入混乱。经鉴定,刘某对两起交通事故均负有全部责任,车辆共计物损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麒正律师说法】刘某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对机动车驾驶员施加暴力均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然在车流量密集的时间和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驶入对向车道逆行,其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基于此,刘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