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女同事张某某在工作中发生矛盾, 10月30日晚杜某纠集同乡杨某某、李某A、李某B、李某C、李某D、孙某某至本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X号门处等候欲教训被告人陈某某。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上班时发现他们在门口,于是回宿舍拿了一把刀放在身上,返回1号门继续去上班,中途与杜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向杜某等人挥舞,致杨某某死亡、李某某轻伤、杜某轻微伤。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女同事张某某在工作中发生矛盾, 10月30日晚杜某纠集同乡杨某某、李某A、李某B、李某C、李某D、孙某某至本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X号门处等候欲教训被告人陈某某。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上班时发现他们在门口,于是回宿舍拿了一把刀放在身上,返回1号门继续去上班,中途与杜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向杜某等人挥舞,致杨某某死亡、李某某轻伤、杜某轻微伤。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