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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5-07-08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开矿采金,通过平度市旧店镇水利站工作人员郑某某联系,先后两次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炸药两箱,共重48千克,及导爆管100枚,后在平度市旧店镇九里夼村非法开采金矿用于爆破,2012年6月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查获。11月27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过开庭审理,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麒正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委托本所为其上诉并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且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辩护人通过阅卷及调查取证工作,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存在自首情节,而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并未提及,一审法院也未予以认定。辩护人积极与二审法院办案法官沟通案情,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非法采金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等非法开采金矿,在不掌握王某某、赵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情况下,对王某某进行初次询问时,其即主动如实交代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王某某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情况属实,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的自首情节,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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