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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参加校活动时被他人打伤,由谁来担责?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08
典型案例:

       一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过程中二年级带队老师肖某与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小涛私自离队购买零食,与商贩老魏发生争执被打伤。小涛的人身损害有谁来承担?

 

麒正律师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校外人侵害的,由侵害人本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商贩老魏是侵权人,而且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带班老师肖某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尽到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后果应当有教育机构承担,故该小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4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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