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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医院碰倒患病老人致其伤残,怎么办?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17
典型案例:
2014年1月,近80岁的宋老太因眼睛不舒服到卫生院就诊,入院后进行了白内障手术并继续住院治疗。2月份的某日早,宋老太被一男护士不小心碰倒后受伤,医生诊断为左股骨折。后因相关手术失败,于是辗转到市级医院。经鉴定,老人属髋关节置换后活动功能存在障碍,被评定为8级伤残,生活已不能自理,那么,老人的家属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呢?
麒正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宋老太到卫生院就诊,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卫生院作为医疗单位,除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外,还应保障其在就医时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本案中,卫生院男护士在工作中造成宋老太损害,故用人单位卫生院应对宋老太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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