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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疯狂”,男子竟然挖了前女友父亲的骨灰盒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8-04-02
典型案例:

烟台福山的赵某,2016年6月和于某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相处一段后相互感觉还不错,便成为恋人关系。相恋后,两人先是共同到北京,合伙做了一段时间水果生意。


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某觉得赵某性格不好,便提出分手要求。分手后,赵某独自回到烟台仍放不下这段感情,便不停地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联系于某。可事与愿违,赵某“追”的越紧,于某便“躲”的越远。眼见希望破灭,赵某不甘心之下,便想到了于某曾说过父亲墓地的事,于是想出了个昏招。



2017年10月18日,赵某从福山来到牟平区于某父母的坟地中,将于某父亲骨灰盒从坟墓中刨出,而后藏在一个维修厂里。随后,赵某拨打了于某的电话。接到电话的于某,听着电话那头的话,不禁惊出了一身冷汗。赵某说:“我告诉你,你爹的骨灰盒就在我手上,你要是再不回来,我就把它给扬了!”说完便挂断了电话。这突如其来的电话令于某顿时慌了神。她马上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家人立刻前往她父亲墓地查看,却被眼前的景象惊呆:墓地被刨开,墓中空空如也。赵某的疯狂举动让于某及家人愤怒不已。协商无果后,于某报案。案发后,警方迅速将被告人赵某抓捕归案。

麒正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火葬的普及,骨灰成为了死者本身的遗留物,承载着人们的特殊情感,是人们祭奠亡者、寄托哀思之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赵某本可以选择更为正当的方式去与于某交流,却因一时冲动,采用了一种既违反法律、又悖离道德的极端方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十分不值。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秘密窃取他人骨灰的行为构成盗窃骨灰罪。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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