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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简要介绍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9-27
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被公诉机关指控,其与高某约定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5克,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白色晶体4包,重22.5克。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非法持有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麒正律师说法: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2、注意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法律依据:

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500元。

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 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 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 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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